相关政策:《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5
字体大小: 打印

  相关政策:《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文号:青政办字〔2012〕91号

  政策解读:

  1.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是什么?

  答: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应参加护理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也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2. 参保人在什么条件下可申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答:(1)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可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常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3)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① 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篓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② 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③ 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长期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

  ④ 其他术后仍需要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

  ⑤ 经社保经办机构设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

  3. 参保人员相关费用的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