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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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文号:青政办字〔2012〕92号

  政策解读:

  1. 特药救助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持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报告,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检查报告,检验报告,住院病历,含有记录救助药品、特殊医用材料治疗方案的病历)、《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专家评估表》、本人门诊大病证等有关材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者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人员予以核准,核准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待遇自核准次日起生效。

  2. 参保职工在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实施过渡期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如何申请救助?

  答: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大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一体化结算,提供“一单式”结算单据,不需申请。

  3. 大病医疗救助覆盖哪些参保人群?

  答:(1) 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投保人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2) 处于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不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3) 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费补报待遇的,同时享有大病医疗救助补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