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3〕26号
政策解读:
1.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哪些?
答: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青岛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与其他资助之和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2.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3. 政府缴费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其中,对重度残疾人,市、区政府按每年500元标准代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
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给予补贴;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月110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5.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利率?
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6. 丧葬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7.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籍迁移的,保险关系是否转移?
答: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