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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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文号: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人社厅函〔2008〕117号

 

  政策解读:

  1.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是多少?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08〕117号)的规定,人事争议也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时效期为1年。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是多少?

  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