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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山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文号:鲁人社发〔2011〕88号
政策解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举证责任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一般规定: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不能按规定充分举证的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