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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若干规定》
文号:青劳人仲委发〔2013〕1号
政策解读:
1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哪些案件?
答: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中央、省驻青机关、企事业单位;
(2)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外地驻青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内三区之外的,一方当事人既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市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各区、市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哪些案件?
答:各区、市和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本辖区内,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上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市和保税区等辖区内的,一方当事人既可向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区、市和保税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和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