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政策解读:
1.如何设立省属旅行社?
答:(1)办理条件
①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②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A.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B.传真机、复印机;C.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③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 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⑤ 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⑥ 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2)所需申办材料
① 设立申请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②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③ 企业章程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④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⑤ 经营场所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⑥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⑦ 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⑨ 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本3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28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
第6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7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6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7条: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设施、设备: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8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的证明;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9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2.导游证(IC卡)申请核发是什么?
答:(1)办理条件
①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② 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③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④ 被吊销导游证满3年的人员;
⑤ 年满18周岁;
⑥ 无患有传染性疾病;
⑦ 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2)所需申办材料
① 《导游员IC卡申请表》3份,由申请单位出具;
② 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与旅游相关组织注册证明文件1份,由申请单位出具;
③ 《导游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单位出具;
④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由申请单位出具;
⑤ 岗前培训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出具;
⑥ 健康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出具;
⑦ 外省市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导游人员,还应提交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时原发证机关的调出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出具。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37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103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4条:关于第37条导游证的取得, 导游资格考试继续按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当依法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
《导游证管理办法》
第5条:导游证的领取。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5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10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5)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41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