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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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政策解读:

  1.如何打击青岛火车站、长途站、机场等周边出租客运黑车?

  答:打击非法营运出租“黑车”,一直是青岛市交通局稽查支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青岛市交通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将采取明察暗访等灵活多样的执法手段,加强火车站、长途站、机场等周边客运市场的监管,采取定点与不定点、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稽查方式,从严查处非法营运出租“黑车”,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市民在出行过程中,如发现非法营运行为,可拨打12328进行举报。青岛市交通局稽查支队将“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在第一时间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确保广大市民安全出行。

  2.对非法经营的套牌、空号出租“黑车”如何查处?

  答:打击非法营运套牌、空号出租“黑车”,一直是青岛市交通局稽查支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尤其是加大了市区投诉集中,社会影响恶劣,存在安全隐患的套牌、空号出租“黑车”的查处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起,打掉一起。自2014年1月至3月底共查处套牌、空号出租“黑车”30部。有效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乘客的安全出行,维护了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

  查处套牌、空号出租“黑车”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根据日常举报投诉的信息进行分析,排查,落实后执法人员制定查处方案,采取早晚结合、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式,通过蹲点守候、路段设卡将车辆暂扣。

  (2)在路检路查过程中,通过对出租车的车型、外观、号牌、门徽、顶灯等进行查验比对,对有疑点车辆进行检查并核对信息,一经查实现场查扣。

  对于正规出租车从事套牌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下:

  (1)《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第14条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服务资格证,同时收缴上述营运证件、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

  (2)《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涉及违反有关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等管理规定的,支队将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中,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客运出租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服务资格证。

  3.对青岛火车站、长途站、机场等出租车挑客、捡客、拒载现象如何治理?

  答:出租车挑客、捡客、拒载等违法行为,一直是青岛市交通局稽查支队出租车监管工作的重点,长期以来青岛市交通局稽查支队对出租车的各种违规行为,坚持从严查处,并对查扣的违章驾驶员一律按照《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自2013年以来,青岛市交通局稽查支队对火车站出租客运秩序进行了专项集中整治,为确保效果,从2014年5月至7月底又开展了客运出租车行业营运秩序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并对查处的典型违章案例在媒体予以曝光,对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根据青交运管〔2013〕14号《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租车运营秩序管理的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结束止,对出租车无故拒载、甩客、不使用计价器高收费、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一律按照《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上限处罚,吊销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出租车道路运输证、取消其营运资格。下一步,青岛市交通局稽查支队将打破工作规律,在早晚出租车高峰时段,重点对火车站周边的出租汽车进行明查暗访,加大稽查力度。投诉举报电话:12328。

  4.如果有乘客把物品遗忘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该怎么办?

  答:乘客下车时,出租车司机要提醒乘客勿忘随身携带的物品,这是出租车司机规范服务的要求,也是驾驶员的职业责任。出租车司机切不可有把物品占为己有的私心杂念。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出租车司机职业素养的体现。如果能在第一时间找到失主,应及时归还物品,如无法立即找到失主,司机应首先将物品妥善保管好,再将物品直接送回公司。给乘客送还物品时要办好交还手续,抄录乘客有效证件号码,贵重物品更要验明乘客身份,以免误送错送。

  5.在选择行驶路线的问题上,如果乘客有异议,出租车司机应该怎么处理?

  答:要避免服务过程中的过失和过错,就要求出租车司机掌握扎实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技巧。

  避免因为行驶路线而产生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乘客上车后,一定要问明白目的地,然后把最便捷的路线告诉乘客,征询乘客意见;

  (2)遇到乘客指引路线的,一定要多交流,大概了解乘客要去的目的地,并请乘客在需要转弯的路口,提前告诉驾驶员,以便及时进入转弯车道,避免绕道;

  (3)如果乘客指引的路线不合理或者绕远,一定要善意提醒;如果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对要去的路线都不熟悉,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问明白,达成共识以后再开始营运。

  6.营运途中遇到车辆抛锚、肇事或意外事件怎么办?

  答: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影响营运时,可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1)情况能短时间处理,乘客也愿意等候,如换胎、违章处理、轻微刮擦事故等,驾驶员可按下暂停键停止计价,快速处理;

  (2)原本可以快速处理的问题遇意外情况,一时不能及时处理的,驾驶员不应让乘客长期等下去,以免耽误了乘客,必要时为乘客拦车,帮助乘客换乘,同时不应该向乘客收取车费;

  (3)没有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不应向乘客收取车费。

  7.如果乘客污物弄脏车厢怎么办?

  答:整洁的车厢为乘客提供了良好的乘客环境,保持这样的环境是我们驾驶员应尽的职责。但有时会发生乘客无意弄脏车厢的情况,因此驾驶员在营运中要仔细观察,及时提醒乘客或采取措施,做到事先预防。

  对已发生的污损,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遇乘客不小心轻微污染了踏脚垫、座套等能清洗处理的部位,可不追究,业务结束后及时清洗即可;

  (2)遇乘客身体不适、晕车或酒后呕吐污染了车内设施,如不影响安全行驶,尽量先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并向乘客说明将要停止营运,清洗车辆,告知乘客清洗费用大概需要费用,希望理解;

  (3)遇乘客携带的的物品严重污损了车厢,司机可向乘客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在双方不能谈妥实际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可拨打110或向派出所求助;

  (4)遇到带孩子的乘客,上车时就要提醒把孩子抱好,讲究卫生,注意安全,预防紧急情况急刹车碰伤孩子,取得乘客理解。

  8.对出租车收取过路过桥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如果行程中产生路桥费是不可避免的,驾驶员要提前告知乘客,并向乘客解释《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乘客负担乘车时产生的路桥费。

  9.遇到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要乘车怎么办?

  答:根据《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对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乘客,驾驶员可以拒绝向其提供营运服务。

  10.发票打印发生故障怎么办?

  答:在结账打印发票时发生故障,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如乘客十分通情达理,对此表示可以理解,但又确实需要发票的话,司机可以留下乘客的通讯地址,业务结束后,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往计价器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后打印出相应金额的车票,将发票及时寄给乘客。

  11.对出租车拼车是如何规定的?

  答:《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车允许拼客,但是前提有二,第一,必须征得第一位乘客的同意,第二,拼车必须顺路。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双方合乘,应按相关规定收取车费,同一地点上车同一地点下车不得超出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同一地点上车不同地点下车各按计价器显示金额的70%收费。

  12.在什么情况下驾驶员可以拒载?

  答:如驾驶员自己有事或燃料不足需暂停营运,应当把计价器扣倒,不应停车,如要交接班,正确使用交接车标识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1)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2)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3)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4)实施或者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13.对出租车包车是如何规定的?

  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8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