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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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文号:青高政〔2014〕1号

  政策解读:

  1.制定《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遵循什么原则?审批内容是什么?

  答:制定《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审批内容共计4项:

  ①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② 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③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2.办理高管处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有什么便民措施?

  答:(1)在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有高管处窗口,统一办理高管处所辖高速公路的行政许可审批。

  (2)办理审批手续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3)印制了许可政策、办理程序、审批资料等的明白纸。

  3.办理高速公路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是什么?

  答:(1)受理。高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凡符合法定要求,并且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5条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依法不予受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现场勘查。高管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报给处路政科和相关分处路政科。处路政科将根据申请情况联系相关部门会同高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

  (3)许可双审制。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技术、安全等问题时,处路政科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设计文件、图纸、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评审。

  (4)许可决定。高管窗口应当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验收。许可项目完工后,处路政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具有验收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共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6)安全监管。各分处作为许可事项完工后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进行日常的巡查和检查,做好照相、巡查记录等材料,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产权方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