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关于办理移动通讯基站信访问题有关要求的函》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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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关于办理移动通讯基站信访问题有关要求的函》

  文号:鲁环函〔2009〕293号

  政策解读:

  1.居民可否要求停运或拆除已运行但无环保手续的基站?

  答:(1)青岛市环保局无权停运或拆除已运行基站。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按审批、处罚、验收权限一致的原则,责令停运或拆除已运行基站的权限属山东省环保厅。

  (2)根据山东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办理移动通讯基站信访问题有关要求的函》(鲁环函〔2009〕293号)中的相关要求:对于被投诉的已经运行基站,基站经营者应在接到通知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规范对周围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在接到通知后将监测数据报环保部门;对于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基站经营者应立即停止建设。因此地市级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信访的过程中只负责告知投诉人监测数据是否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照射公众导出限值的功率密度低于40 μw/cm2(或电场强度12 V/m)的。对达标的基站建议到省厅补办环保手续,对超标的基站建议省厅责令停运或拆除,但最终决定权在省厅。

  2.居民对通讯基站、变电站选址不满意,要求变更地址的,应如何处理?

  答:通讯基站、变电站选址不在环保职责范围之内。通信基站、变电站建在哪里,离居民最近距离是多少,对这些问题环保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规定,基站、变电站的选址是不需经过环保部门核准,也不是环保部门核准的。环保部门依法对基站、变电站的管理是电磁辐射强度是否超过国家标准和是否办理环保手续。《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规定:单个基站的功率密度限值为8 μw/cm(或电场强度5.4 V/m);《500 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推荐暂以4 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应用国际辐射协会关于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 mT作为磁场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对于电磁辐射不超标、手续齐全的通讯基站、变电站,环保部门无权进行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7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据此,小区楼顶上安装通信基站应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联通、电信)负责给出解析和答复。占用公共用地的通讯基站、变电站应通过规划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