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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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号: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

  政策解读:

  1.开一个小型加工厂是否要办理环保许可?去哪里办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法规要求,凡是建设、开办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工业企业、房产、餐饮业、加工厂等)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前置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就是要由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结论由环保审批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包括试生产、项目验收等情况)。可在当地环保局或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进行咨询办理,也可在青岛市环保局网站查询并下载相关文件。

  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环保批复文件的业主(法人),经查情况属实的将由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环保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将予以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