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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政策解读:
1.居民楼附近有人露天焚烧垃圾,应由什么部门负责处理?
答:该行为应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负责。依据《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等,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2.居民区附近工厂冒黑烟,应由什么部门负责?
答:该污染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者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因点炉、出现故障停炉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某露天烧烤网点造成污并扰民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5条的规定,市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权:依照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因此露天烧烤行为由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投诉的问题不在环保职责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