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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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1.居民区附近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谁来制止?

  答:(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以及青岛市噪声区域分类要求,建筑工地夜间禁止产生噪声超标的施工作业。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此外在每年的中高考期间市政府往往出台规范性文件将夜间禁止产生噪声超标的施工作业时段设为20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禁止建筑工地和地铁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扰民现象。如有此类噪声扰民现象,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2)但对因特殊工艺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情况,必须事先取得环保部门夜间施工证明、许可。如该工地已依法取得夜间施工证明、许可,进行混凝土连续浇筑施工,要在青岛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在工地周边小区、居民楼院醒目位置张贴通知。依据《青岛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对重大工程、抢修工程及浇筑量较大,昼间不能完成浇筑任务又必须连续浇筑的情况给予出具夜间施工证明、许可。由于不连续浇筑可能引发建筑质量问题,青岛市环保局如不审批,属行政不作为,违反规定。青岛市环保局会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尽量采取噪声控制措施,积极探讨使用隔声罩等技术措施进一步降低施工噪声,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2.工地在使用推土机、重型卡车进行作业活动时产生机械噪声太大怎么办?

  答:该噪声属交通噪声,应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工业噪声是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工业噪声由环保部门负责,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因此该居民投诉的问题不在环保职责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