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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1.某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居民应向什么部门反映?
答: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产生的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道路扬尘污染由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2.某企业露天装卸物料产生扬尘污染,应如何处罚?
答: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工地从高处向下倾倒建筑垃圾,应如何处罚?
答:该扬尘污染应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4.工地施工作业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尘土飞扬,居民可否向有关部门反映?
答: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1)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2)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3)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