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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文号: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政策解读:
1.什么是印刷品广告?
答:印刷品广告也称固定印刷品广告或“DM”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
2.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2)有1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3)企业成立3年以上。
3.怎样申请发布印刷品广告?
答: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市工商局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市工商局对有关材料审核后,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