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文号: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
政策解读:
1.户外广告实行什么样的管理制度?
答:《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即户外广告发布实行审批管理制度。青岛市户外广告审查工作由广告发布地工商所管辖。
2.哪些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答:下列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3.不须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例外条件是什么?
答: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4.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4)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5.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程序上有哪些要求?
答: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费信息广告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