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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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文号:建质〔2013〕171号

  政策解读:

  1.工程竣工验收由谁负责组织?

  答: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