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政策解读:
1.城市绿线如何调整?
答:按照《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1)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2)重要的防护绿地;
(3)中心城区的山体;
(4)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海岛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城市绿线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建设城市绿地?
答:按照《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2)城市旧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25%,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05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0.7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3)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低于40%;
(4)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低于35%。
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面积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的最高比例确定。
3.树木严重挡光或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迁移、砍伐?
答: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情形需要迁移树木的,应当向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城市建设需要;
(2)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
(3)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应当移植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在迁移树木旁设置标志。树木迁移后1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
对应予迁移而确无迁移价值的树木,可以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
因抢险救灾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可以先行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5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4.迁移、砍伐树木,如何进行审批?
答:根据《青岛市绿化条例》规定,迁移、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市区一处迁移或者砍伐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厘米的树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迁移、砍伐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者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迁移、砍伐21株以上的树木,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县级市一处迁移或者砍伐10株以下胸径不足30厘米的树木,由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迁移、砍伐11株以上或者胸径30厘米以上的树木,经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城市绿地由谁负责养护?
答: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城市绿地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3)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4)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5)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
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6.看到毁绿、占绿的问题应该向谁投诉?
答:市民发现有毁绿、占绿的现象,可直接向本区、市负有执法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投诉,由行政执法局对毁绿、占绿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也可以向本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