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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本部门通过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费经费预算共108.2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12.6万元。包括我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与去年预算相同,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预算95.6万元。包括我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与去年预算相同,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于2016年7月28日在预算公开中予以说明。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