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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青岛市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市北区(以下简称本区)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治理公共住宅电梯隐患,保障电梯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公共住宅类隐患电梯实施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是指为保障电梯运行安全,根据安全技术评估结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的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一般修理除外。
第四条 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采取业主承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方式,其中业主承担费用优先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共用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
第五条 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是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主管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工作。
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下同)负责提出隐患电梯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督促落实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日常工作,对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后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严重不足、业主自筹困难的公共住宅隐患电梯进行政府补贴。
电梯补贴专项资金划拨到相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电梯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每台电梯的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府补贴。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电梯安全管理和老旧楼院整治、居民自治结合起来,鼓励居民成立自治组织,强化居民自治意识,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住宅电梯,可申请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
(一)超过制造单位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二)国家明令停止生产或制造厂家已经退出市场的;
(三)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
(四)使用年限10年以上且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磨损严重的;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落后,能耗高、噪音大的;
(五)其他经安全评估需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的。
第九条 隐患电梯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补贴标准:
(一)整体更新。每台给予更新费用30%的资金补贴(不含电梯装饰费用),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升级改造。每台给予升级改造费用40%的资金补贴(不含电梯装饰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重大修理。每台给予重大修理费用50%的资金补贴(不含电梯装饰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人才公寓等老旧隐患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每台给予7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
政府保障性公共廉赁住房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给予100%的资金补贴。
原则上,别墅和花园式住宅、公寓式住宅等非普通住宅电梯不享受政府补贴。
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包括拆除费、采购费、安装费等费用。
第三章 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程序
第十条 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汇总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申请,组织对隐患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估。
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申请。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电梯隐患实际情况,提出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申请,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确认后,报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申请表(包括属地街道办事处的审核确认意见);
(二)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复印件。
每年上半年受理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的,列为下年度隐患电梯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计划。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二条 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申请,提出安全技术评估方案,按规定程序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及时通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隐患电梯安全评估结论,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隐患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
第十四条 负责更新的电梯施工服务企业应为主流品牌的电梯制造单位;负责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施工服务企业应为原电梯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具有B级及以上资质,且近两年内无不良记录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第十五条 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市北区电梯施工服务企业储备库》,根据辖区内公共住宅电梯评估结论和隐患风险级别,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市北区电梯施工服务企业储备库》中选择电梯施工服务企业进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
第十六条 隐患电梯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完成后,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资金补贴,申请资金补贴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资金补贴申请表(包括属地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
(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三)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四)施工单位出具的款项付清结算凭证。
申请资金补贴的相关资料应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隐患电梯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评估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环境条件,监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施工过程中,电梯施工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由其他负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电梯评估服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估结论负责。严禁从事推荐或销售电梯产品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前,电梯施工服务企业应向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施工完毕后30日内到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手续,并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隐患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审计部门应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利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或截留、挤占补贴资金的,收回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梯改造、重大修理类别应当按照国质检特〔2014〕260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9日止。
附件:1.市北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申请表
2.市北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市北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申请表

附件2
市北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补贴资金申请表
